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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2185号

郑月玲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郑月玲,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金旺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218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郑月玲,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347968-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东首)。

负责人:苏小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宜,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的职员,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金旺佐,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

原告郑月玲与被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第三人金旺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郑月玲负担。

审 判 长  高海忠

审 判 员  谢春凤

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翩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