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218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郑月玲,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347968-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东首)。
负责人:苏小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宜,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的职员,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金旺佐,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
原告郑月玲与被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第三人金旺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郑月玲负担。
审 判 长 高海忠
审 判 员 谢春凤
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翩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