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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676号

王守霞与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守霞,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王守霞,女,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334室。法定代表人周雯,总经理。王守霞诉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守霞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守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6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

代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