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3527号
原告:洪昌美,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桐庐鑫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218707017),住所地:桐庐县凤川街道环镇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洪昌美与被告桐庐鑫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洪昌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昌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