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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督97号

向文德申请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向文德,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127民督97号

申请人:向文德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经济开发区鼓山大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徐干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向文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679元。申请人向文德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由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清单一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文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向文德工资2679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鲁拥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王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