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001号之一原告徐扣宝。被告朱明山。被告吴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扣宝与被告朱明山、吴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扣宝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扣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扣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徐扣宝负担。
审 判 长 厉昱中
代理
审判员 陈 烨
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