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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8001号之一

徐扣宝与朱明山、吴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扣宝,朱明山,吴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001号之一原告徐扣宝。被告朱明山。被告吴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扣宝与被告朱明山、吴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扣宝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扣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扣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徐扣宝负担。

审 判 长  厉昱中

代理

审判员  陈 烨

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