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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683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与郑燕、张亚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郑燕,张亚红,衡水市桃城区凯强东北风味小吃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负责人柳红,行长。被执行人郑燕。被执行人张亚红。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凯强东北风味小吃部。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申请执行郑燕、张亚红、衡水市桃城区东北风味小吃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审理时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燕名下的位于报社街民生胡同1幢7单元3层302室(证号:河西区034565);位于报社街南端西侧7幢5层502室(河西区2028219);位于中华南大街888号岸芷庭蓝17号楼2单元12层1201室(证号:河西区002914)共房产三套。暂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评估拍卖期间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