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106号原告杨文会。委托代理人宋时妹,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霞。被告张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玄武东街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会与被告王玉霞、张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隋玉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