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9006号

刘正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正玉,吴松蓓,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文书内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006号原告刘正玉。委托代理��汪孝才。被告吴松蓓。被告杨涛。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正玉诉请:1.被告吴松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457.92元;2.被告杨涛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的事项(一)2015年1月3日,吴松蓓驾驶川AV017T号“丰田”牌白色小型轿车,由太平园东三街内驶出入武阳大道二段与永顺路交叉口左转弯往武侯大道反向行驶,当行驶至武阳大道二段与永顺路交叉口西口人行横道处时,与经人行横道由永顺路方向往太平园东三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正玉发生碰撞,致使刘正玉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认定吴松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正���无责任。(二)川AV017T号“丰田”牌白色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杨涛,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三)原告受伤后共计住院108天,产生医疗费64877.4元(其中被告吴松蓓垫付7612元)。被告吴松蓓垫付3天的护理费360元、交通费560元。2015年8月31日,原告伤情经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产生鉴定费1621元。被告吴松蓓、杨涛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对伤残等级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交通个事故所受损伤目前未达到评残标准、治疗交通事故所致外伤的合理费用为7708.19元。

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主要争议事项的认定(一)医疗费。因原告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经鉴定,治疗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为7708.19元,本院予以采信,此外,原告住院产生床位费5425元,虽然原告自身存在疾病,但尚不需要住院进行治疗,故床位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应当由被告吴松蓓、杨涛依法赔偿,综上,医疗费用为13133.19元。(二)护理费。原告住院108天,虽然原告自身患有疾病,但其并未住院治疗,因��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才住院治疗,因此产生的护理费应当由被告吴松蓓、杨涛依法赔偿,对于护理费标准,前3天被告吴松蓓已经实际支付的360元,本院予以确定,后105天的护理费,本院酌情支持每天80元,故护理费共计876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08天,本院酌情支持每天30元,共计3240元。(四)营养费。本院酌情支持3240元。(五)鉴定费。原告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产生鉴定费1621元,因该鉴定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故应当由被告吴松蓓、杨涛依法赔偿。(六)交通费。被告吴松蓓已经实际支付交通费560元,本院予以确认。(七)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情轻微,未达到评残标准,故本院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判决结果本案原告刘正玉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30554.19元。交警部门认定吴��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本院确定由吴松蓓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杨涛作为该车车主,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吴松蓓应当赔偿30554.19元,因其已经垫付8532元,故还应当向原告支付22022.19元,被告杨涛在1932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760元、交通费56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松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正玉22022.19元;

二、被告杨涛对被告吴松蓓的以上债务在1932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正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吴松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滕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附:赔偿项目表赔偿项目 金额 计算公式及备注 医疗费 总额 13 133.19元 自费部分 营养费 3 24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240元 护理费 8 760元 交通费 560元 鉴定费 1 621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