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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98号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培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98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雁同东路20号雁兴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忠,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培东,男,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培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4日,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顾 兵

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

人民陪审员  任俊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龚利琴秦江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