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8889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向晖与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向晖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回对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