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于某与陈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于某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申 锐
审判员 张昌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渠文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