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1号本院在执行王博林与刘成镇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成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成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张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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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林与刘成镇决定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1号本院在执行王博林与刘成镇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成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成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张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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