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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546号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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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7058号。

法定代表人:谢敬,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9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根据争议的标的额来看,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92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3月8日原审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原审被告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雅图中国光影城1#、2#厂房施工工程,依约履行合同,被告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由此双方引发纠纷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人民法院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湖北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湖北省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30,000,000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上诉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且该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人民币30,000,000元,故不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地点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即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故不动产��区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炜

审判员 刘 卫

审判员 周伶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