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富兴城市假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尤海军申请执行人沈阳富兴城市假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皇民二初字第053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尤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海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尤海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元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刘 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