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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刑更55号

罪犯韩满刚刑罚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韩满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刑更55号罪犯韩满刚,青海省化隆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满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月6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刑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5月30日经本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本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3年3月4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在门源监狱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保山、白兆东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李旦志、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获表扬3次;2015年度获优秀技术课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韩满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满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万勇

代理

审判员  鞠素群

代理

审判员  胡乙西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