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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行审83号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与王仁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王仁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人民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仁勇,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由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张鸿冰

审判员  陈砚明

审判员  朱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