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13-22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风声水起书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市政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于湘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菊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杨继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雄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严涌涛,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菊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陶宝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肖保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崔文婷,天津市河西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润莲,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其铭,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文林,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一审
被告:曾显华,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风声水起书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湘萍、张菊英、杨继明、王雄金、严涌涛、王菊珍、陶宝红、肖保兰、崔文婷、王润莲、杨其铭、张文林、一审被告曾显华民间借贷纠纷十二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93-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风声水起书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十二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爱斌
代理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