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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724号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与刘年姣、谢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刘年姣,谢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724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住株洲县朱亭镇黄龙新村。负责人陈铁牛,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年姣。被告谢春林。

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与被告刘年姣金、谢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3.78元,减半收取386.89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刘文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