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724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住株洲县朱亭镇黄龙新村。负责人陈铁牛,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年姣。被告谢春林。
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与被告刘年姣金、谢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3.78元,减半收取386.89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刘文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