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09号
原告:汤永华,保安。
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昊辰,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华诉被告王广兵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汤永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永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永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昌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