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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809号

汤永华与王广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汤永华,王广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09号

原告:汤永华,保安。

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昊辰,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华诉被告王广兵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汤永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永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永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昌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