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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629号

原告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诉被告樊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樊金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629号原告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树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金仓,男,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诉被告樊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冀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齐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