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9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显林,男,1969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娄江,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显林与被执行人娄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5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娄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显林于2016年04月2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9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翼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郭云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郑 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