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164号
原告:莫翠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兴如,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6、7层。
负责人:钱振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同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翠华诉被告乔兴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翠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兴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翠华撤回对被告乔兴如的起诉。
审判员 杨代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谢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