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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621号

樊华与曾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华,曾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21号

申请人:樊华,男,1972年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凯,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奇,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樊华与被申请人曾奇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樊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奇的财产在价值20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樊华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樊华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X号X幢X-X、建筑面积140.4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曾奇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樊华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朱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