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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1070号

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070号

原告:戴某,女,汉族,现住雷州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与被告缓和矛盾,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吴宗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苏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