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070号
原告:戴某,女,汉族,现住雷州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与被告缓和矛盾,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吴宗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苏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