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在柘城县××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6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段超、王帅,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李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段超、王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柘城县邵元乡小方村居民李某甲(李某乙)。之后二人在QQ��天时李某甲得知王某在帮朋友联系工程,遂要求王某以后也能给自己联系工程,并称其同学张某就是干工程的,二人可以合伙接工程。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分别伪造“柘城县市容管理局”、“柘城县李原乡人民政府”、“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等十余个单位的印章,先后同李良玉、张言豪签订了三份“柘城县清扫保洁服务合同书”、“柘城县李原乡、皇集乡、岗王乡、老王集乡、远襄镇、申桥乡六个乡镇的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合同协议书、“政府关于房产局采购委托协议书”、柘城县尚寨乡初级中学合同协议书及柘城县洪恩乡齐大小学中学合同协议书。并以承包这些工程需要送礼、拉关系的名义,骗取李某甲、张某二人现金共计54.7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退还被害人损失49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张某陈述,证人齐某、李某丙、杨某、岳某、董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伪造十余个单位印章,以该单位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签订合同协议书,并以接工程需要送礼、跑关系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现金54.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20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卫东
审 判 员 祖丽丽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