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96-1号原告任秀青,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学钊,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蕾,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东关(御河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万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玉花,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青诉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张玉花不能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秀青撤回对被告张玉花起诉。
审判员 刘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