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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896-1号

原告任秀青诉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秀青,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花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96-1号原告任秀青,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学钊,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蕾,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东关(御河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万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玉花,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青诉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张玉花不能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秀青撤回对被告张玉花起诉。

审判员  刘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