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74号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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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74号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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