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87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公司员工。2015年5月因嫖娼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4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彭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赣M×××××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江高速张家港入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刘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某有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景晓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