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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364号之六

徐尚林与左龙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尚林,左龙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3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徐尚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左龙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徐尚林申请执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左龙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5.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左龙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章胜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