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500-2号
原告:杨翠花,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俞峰,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玲娣,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沈志良,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浙0212民初65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刘玲娣、沈志良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登记在被告刘玲娣名下的位于梅墟街道梅墟新村一区82号2幢1房地产实施了查封)。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刘玲娣名下的位于梅墟街道梅墟新村一区82号2幢1房地产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卢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戴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