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5336号原告施南,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智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女,196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威,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丽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利好,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南诉被告黄静、上海丽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施南负担。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佳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