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044号原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正伟,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或者反诉等。委托代理人漆兰仪,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聂继富,男,194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聂继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继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继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抄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