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837号原告陈钟藩,男,1939年1月17日生,布依族,畜牧局退休职工,住惠水县,被告陈振丽,女,约46岁,布依族,原惠水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供应室职工,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钟藩诉被告陈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钟藩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钟藩以希望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撤诉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钟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钟藩承担。
审判员 周 鲜 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娅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