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裁初字第801号
原告:郭元宪,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宗国,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现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郭元宪诉被告李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郭元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宗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元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元宪撤回对被告李中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元宪承担。
审 判 长 迟德能
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
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