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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裁初字第801号

郭元宪与李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元宪,李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裁初字第801号

原告:郭元宪,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宗国,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现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郭元宪诉被告李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郭元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宗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元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元宪撤回对被告李中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元宪承担。

审 判 长  迟德能

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

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