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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1211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青、曹得起、曹国防、许清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青,曹得起,曹国防,许清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青,女。

被执行人:曹得起,男。

被执行人:曹国防,男。

被执行人:许清锦,女。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青、曹得起、曹国防、许清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科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王秀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战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