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632号刘志华、彭美媛:关于刘志华申请执行彭美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将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53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刘志华与彭美媛产品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632号刘志华、彭美媛:关于刘志华申请执行彭美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将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53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