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明,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路广玉(已故),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孟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明与被执行人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借款本金354750元、案件受理费6621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给付。在被执行人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上海明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清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