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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3395号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395号原告何某。被告陈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