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3824号
原告:广州天之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君。
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郑庭忠。
委托代理人:徐扬,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之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因继续协商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天之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2.5元,由原告广州天之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堪冰
人民陪审员 邝嘉汶
人民陪审员 黄静仪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