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40-2号
申请执行人:迟吉臣,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柞村镇迟家庄村***号。
被执行人:莱州市德祥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郭家店镇葛城村。
法定代表人:冯国智,经理。申请执行人迟吉臣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德祥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迟吉臣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德祥石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德祥石业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和沙石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德祥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被执行人莱州市德祥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如需处理,保留价款,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