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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376号

李惠香、五华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惠香,五华县人民政府,五华县民政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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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惠香,女,汉族,1951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晖,代县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华县民政局。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伦,局长。再审申请人李惠香因与五华县民政局行政答复、���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中法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惠香申请再审称:

一、申请人享有低保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申请人停发、取消其低保,剥夺了其公民权。

二、被申请人在发放低保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综上,请求:

一、撤销二审判决;

二、判令被申请人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中,滥用职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依法追究被申请人五华县民政局的代理律师伪编捏造虚假证明、材料,诬告陷害,侵犯申请人尊严的人权,负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

四、判令被申请人恢复、赔偿无故停发、取消申请人的低保金,赔礼道歉;

五、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停发、取消申请人的低保,加害申请人先天性疾病突发的身体健康权;

六、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等经济损失费;

七、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复查夏阜村的低保发放,并于追责、查处。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五华县民政局经调查和走访,确认申请人李惠香家庭月人均收入已超过五华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每人每月250元),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且李惠香未能提供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五华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据。另外,李惠香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其未向五华县民政局提出过低保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除城市‘三无’人员为一年,其它��员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后,应当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的规定。五华县民政局向李惠香作出《关于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取消的答复》、被申请人五华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上述答复的华府行复决[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李惠香提出五华县民政局停发、取消其低保,剥夺了其公民权,理由不成立。综上,李惠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惠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 红 梅

代理

审判员 董 嫦 青

代理

审判员 苗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