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963号
原告:刘月详,男,194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马学军,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详与被告马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学军银行存款165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马学军银行存款165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铎
代理
审判员 单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