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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2963号

刘月详与马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月详,马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963号

原告:刘月详,男,194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马学军,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详与被告马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学军银行存款165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马学军银行存款165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铎

代理

审判员  单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