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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2033号

韦某与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某,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2033号原告韦某。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栗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归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 判 员  沈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梁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