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2033号原告韦某。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栗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归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 判 员 沈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梁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