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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1881号

任伟与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伟,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1881号原告任伟,男,汉族,1965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号楼***层西-0101。法定代表人彭民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诉被告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何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