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执恢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宁徐路西侧(泰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红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瑶沟工业园宁徐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肖显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元元,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肖显文,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三星特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虹桥商城四街**号。投资人朱伟。被执行人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瑶沟工业园1幢、2幢。法定代表人陆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元元、肖显文、泗洪县三星特酿酒厂、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宿中商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宿中执字第319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4)宿中执字第319号-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16年1月24日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金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宁徐路西侧的房地产本案系轮侯查封且在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抵押。本院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宿中执字0223-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金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宁徐路西侧的房地产以物抵债归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执行人张元元、肖显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泗洪县三星特酿酒厂已注销,被执行人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正在受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宿中商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严广亮执行员 陈志意执行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石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