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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931号

丁保国与孙清、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保国,孙清,梁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1931号原告丁保国,男,生于1958年1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孙清,男,生于1982年12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梁艳,女,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被告孙清的妻子。

原告丁保国与被告孙清、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保国撤回对被告孙清、梁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丁保国负担。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岳倩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