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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民撤1号

严培亮与陈建军、王广有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培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撤1号起诉人:严培亮,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2016年7月6日,本院收到严培亮的起诉状,起诉人严培亮对陈建军、王广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本院在应当通知而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的(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培亮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严培亮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卫家

审 判 员  李泽江

代理

审判员  姚妹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