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603号原告徐润,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罗开江,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润诉被告罗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润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润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徐润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印明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