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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071号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朱道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朱道德,徐守英,安徽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陶静,阮平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071号

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被

申请人:朱道德,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

申请人:徐守英,女,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

申请人:安徽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号汽车城012号。

被

申请人:陶静,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

申请人:阮平平,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道德、徐守英、安徽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陶静、阮平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447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447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