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段丽萍。被申请执行人闫红梅。段丽萍依据本院(2011)晋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闫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晋法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246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全部利息,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晋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朝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